(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三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12号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5042-1),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有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蜜,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莉,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三清,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多次送达均无法联系被告,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三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