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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劳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培环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教育体育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劳初字第39号原告宋培环,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镇,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云,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全通,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环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教育体育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培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教育体育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莲花盆小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培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培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昆松代理审判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雯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