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隆鑫盛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赞华。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隆鑫盛工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德隆鑫盛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长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申人民陪审员 林少杰人民陪审员 董惟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