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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柯登超与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登超,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路行初字第42号原告柯登超。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尹绍辉。原告柯登超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为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同日,原告柯登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柯登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登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登超负担。(免缴)审 判 员  罗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冯渊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