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宁夏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党生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0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下剩部分,这30万中有26万是被执行人李玺在临河镇的拆迁补偿款,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申请人106000.8元,其余部分已被本院冻结并将按期提取并支付给申请人,拆迁补偿款之外的4万元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因协商时间较长,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