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