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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领、赵如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领,赵如彩,李文喜,孟昭辉,李立江,孟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7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聊城农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大瑞,聊城农商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文领,农民。被执行人赵如彩(系被告李文领之妻),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喜,农民。被执行人孟昭辉,农民。被执行人李立江,农民。被执行人孟宪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冻结裁定书,现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账号:91xxxxxxxxxxxx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德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