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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宝鸡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勇、韩建平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67号申请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小勇被执行人韩建平申请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小勇、韩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4923.94元,诉讼费640元,执行费3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查询存款未果,被执行人韩小勇分两次履行案款23563.94元,剩余案款2000元及案款利息申请人放弃不再追偿。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案款申请人亦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