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8号嘉大厦A座13层。法定代表人易永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东,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5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石化小区.委托代理人邹荣程。本院在执行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87.5元及执行费350元。2015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李文东于2015年10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10000元,下余2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文东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二、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文东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5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