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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尚昆与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社区,组织机构代码48510061-5。法定代表人:梁振,院长。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尚昆。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以下简称王铁卫生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尚昆原审诉称:1995年王尚昆从西安交通大学二附院退休后,王铁卫生院邀请其来开展骨科工作。因缺乏设备、资金,王尚昆从同事处为王铁卫生院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1.5%。截止2008年9月29日王铁卫生院陆续还清了本金,但下欠利息144000元王铁卫生院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王铁卫生院立即给付尚欠王尚昆利息款1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王铁卫生院原审庭审中辩称:欠钱是事实,但王铁卫生院现在困难,没有这笔资金偿还。王铁卫生院将向上级汇报。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王尚昆从西安交通大学二附院退休后,王铁卫生院邀请其来开展骨科工作。因缺乏设备、资金,王尚昆从同事处为王铁卫生院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1.5%。截止2008年9月29日王铁卫生院陆续还清了本金,但下欠利息144000元王铁卫生院一直未付。原审庭审中,王尚昆坚持自己的意见,因王铁卫生院称困难,无力支付,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尚昆与王铁卫生院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铁卫生院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王尚昆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王尚昆借款利息144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由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负担。王铁卫生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王尚昆从其同事处为王铁卫生院借款15万元,与事实不符。1997年,王尚昆退休后来到家乡医院王铁卫生院骨科工作,由于当时王铁卫生院无钱购买相关器材及设备,于是双方商定由王尚昆自行筹资为王铁卫生院购买,后王尚昆为王铁卫生院购买的货物总价值是15万元,所以王铁卫生院欠王尚昆的15万元是货款而非借款。二、对货款既不约定付款时间,也不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是直接约定货到后即承担利息,这既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更不符合交易习惯,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抬高医疗物品的采购价格,因此对这部分抬高价格部分,应当不予认可。也正于此,在2010年国家清理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审查时,因该笔利息是因贷款而发生的而最终没有被国家审计部门所承认。三、从王铁卫生院于1997年2月28日出具的收条中可看出,15万元贷款的权利人是崔宽龙教授,王尚昆只是经手人,因此王尚昆不能依据此条主张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尚昆的原审诉讼请求。王尚昆二审辩称:王铁卫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铁卫生院二审期间提供《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案》一份,证明利息按照该政策县财政是不予支付的。王尚昆认为该政策是政府内部的事情,本案欠款是事实,王铁卫生院应当予以偿还。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所举其他证据同原审,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原审。对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尚昆为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且王铁卫生院也认可15万元货物系由王尚昆交付,故王尚昆即为本案债务的债权人,其提起本案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在王铁卫生院向王尚昆出具的利息结算统计表中,王铁卫生院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5%标准计息,故双方之间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利息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铁卫生院应当及时向王尚昆支付所欠利息。王尚昆用借款代为购买医疗设备后将设备交付给王铁卫生院,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种履行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王铁卫生院主张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铁卫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中心卫生院王铁分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