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光东与周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东,男,回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光东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