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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波诉被告达县民盛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波,达县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侯晓,吴在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杨兴波,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县明盛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被告侯晓,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吴在科,男,生于1986年11月29日,住达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劲栋。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峰。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杨兴波诉被告达县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侯晓、吴在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兴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兴波承担。审 判 长  余 龙审 判 员  秦 鸿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