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生龙与王士成、刘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生龙,王士成,刘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方生龙,居民。被告王士成,居民。被告刘学会,居民。原告方生龙诉被告王士成、刘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士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719元,退还原告方生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晴人民陪审员 孙桂民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