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698号原告王玲,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夏大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余刚,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余刚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玲承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