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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7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X,白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7983号申请人赵X,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申请人白X1,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X、白X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董晶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申请人因债权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2015)昌民(商)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昌民(商)初字第5159号民事调解书中,白X2应向姚凯明主张的债权,由赵X继承。”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2015)01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二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X、白X1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5)010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