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宝林申请执行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玲,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人民医院家属楼。被执行人张鑫,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交警大队家属楼二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朱宝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宝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宝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宝玲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宝玲在你行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