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阿落与卢明仁、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落,卢明仁,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42号原告杨阿落。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明仁。被告林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33号首层、第五层。负责人谭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凤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阿落诉被告卢明仁、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亚落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杨亚落负担。审判员 李仁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玉婵速录员 李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