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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高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董事长。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866024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天柱山路西侧蜜泉小区1栋(权证号:110075**);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