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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桂和生与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和生,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桂和生。被执行人王金林。申请执行人桂和生与被执行人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桂和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桂和生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桂和生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