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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唐江波、唐学武、李金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学武。辩护人周永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金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学武及其辩护人黄庆、被告人李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李金成、唐学武伙同“雷幺哥”(在逃)共谋后至本区十陵下街邮政银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唐某某撬锁,被告人唐学武推车,被告人李金成和“雷幺哥”望风接应,将被害人杨浩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白色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970元)盗走。后被告人唐学武、李金成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唐某某、“雷幺哥”逃脱。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自行车购置凭据,龙价认鉴(2015)73号价格鉴定意见,(2013)肥东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2014)瑶刑初字第00588号刑事判决书,武胜县公安局乐善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唐学武的前科情况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证明,十陵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杨浩的陈述和辨认出被告人唐学武、李金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学武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同伙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金成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同伙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盗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与此相符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某某、唐学武、李金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学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新大洲本田150型深蓝色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