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强、刘辉、游某寻衅滋事、抢劫、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刘辉,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强(绰号“四烂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辉(绰号“辉波仙”),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游某(绰号“太郎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辉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游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强、刘辉、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被告人谢强与曹某某(又名曹某)素有过结。2015年2月27日,谢强得知曹某在琅塘镇苏溪村苏溪湖酒吧玩,便纠集被告人刘辉、游某及“三吉”(待查)前去寻找曹某某。谢强首先准备好三把屠刀,并安排刘辉购买了三顶帽子用于伪装,由“三吉”开车,前往琅塘苏溪湖酒吧。到酒吧门口后,被告人谢强安排“三吉”做好驾车接应的准备,随后,其发给被告人刘辉、游某各一把屠刀,便冲进了酒吧,谢强发现曹某、戴某等人在喝酒,便立刻从上衣内拿出砍刀,冲上去对准曹某的背部便砍,曹某被砍后,立刻往旁边逃开,被害人刘某甲见状,上前一把箍住谢强,被害人戴某也上前抱住谢强,刘辉见状拿出砍刀,冲上去对着戴某、刘某甲就砍,将刘某甲手部砍伤,戴某背部、手部砍伤。随后,三人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戴某、刘某甲的伤均构成轻微伤。此次作案,被告人谢强、刘辉为主犯,被告人游某为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强、刘辉、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口中心卫生院病情证明、安化县公安局平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刘某乙、周某乙、魏某、夏某、戴某民的证言,被害人戴某、刘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兴欠被告人谢强钱经久未还。2014年4月18日18时许,谢强得知刘某兴在平口资江大酒店,便纠集戴某乾(在逃)等五人一起来到资江大酒店610房间。谢强要求刘某兴还钱,二人协商未果,刘某兴便去了619房间。谢强一气之下就冲到619房间将刘某兴打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兴的大腿、臀部、左手指、额头及右侧胸部捅伤后离开了现场。经安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兴因外伤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全身多处皮肤裂创,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告人谢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调解协议、撤诉报告、收条,被害人刘某兴的陈述,证人魏某勇、刘某忠、刘某国、戴某明、谢某红、刘某丙、刘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抢劫2014年7月14日,张某丙(已判决)在刘某丁(己判决)事先电话告知“江苏泰州有人偷厂里的东西,找到他们可以黑吃黑,弄点钱”的授意下,伙同刘某君(已判决)纠集被告人谢强、周某高(已判决)、王某丁(已判决)、周某平、刘某戊、周某戊(均在逃)分别驾乘浙JM68**、粤SG42**两部轿车从新化赶至江苏泰州。同年7月16日17时许,谢强等八人尾随被害人唐某中、周某操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新华村附近的偏僻路段,将两人强行分别控制在两辆轿车上,釆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谢强等人将被害人挟持至二被害人在寺巷人民医院对面的出租屋内,分别劫取唐某中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相机1部、手表1块、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和银行卡等物品;劫取周某操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900元。张某丙等人在逼迫唐某中、周某操电话联系家人分别索要人民币8万元、5万元未果后,将唐某中、周某操随身携带的四块锡块(价值3800余元)、Iphone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43元)和现金300余元抢走后,分别在江海高速泰州段、扬州沙头镇境内将被害人留在路边后驾车逃离,驶至安徽全椒县境内,由同案人周某高将被害人唐某中银行卡内的1500元存款取出。经鉴定,谢强一伙抢劫财物总价值18700余元。被告人谢强从中分得赃款1600元。此次作案,被告人谢强为主犯。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唐某中农行卡对账单一份、道路交通监控抓拍照片、张某丙等人住宿登记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周某操的陈述,证人周某辉、王国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周某高、王某丁、刘某丁、张某丙、刘某君的供述,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贩卖毒品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吸毒人员戴新某(绰号“六癫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强要求购买毒品,谢强便派被告人刘辉将毒品带至琅塘镇“湘缘宾馆”202房间交给戴新某,并交代刘辉只管送货,不用收钱。随即刘辉骑摩托车将重约一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戴新某后离开。之后,戴新某付给谢强毒赃400元。2.两天后,戴新某联系被告人谢强要求购买毒品,谢强便派被告人刘辉帮其将毒品送到湘缘宾馆交给戴新某,并交给刘辉用一个塑料盒子装着的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交代刘辉只管送货,不用收钱。随即刘辉就将毒品送给了戴新某,之后,戴新某付给谢强毒赃400元。3.几天后,被告人谢强又两次安排被告人刘辉帮其送毒品到琅塘镇丰源宾馆给戴新某。每次均是刘辉从谢强处取到毒品(重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即便送到戴新某处,戴新某付给刘辉毒赃400元。4.2013年正月初六左右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伍建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强要求购买毒品,谢强同意并约好在其家附近的巷子内进行交易。随即谢强便安排被告人刘辉赶到交易地点,并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给伍建某。5.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吸毒人员戴某丁打电话给被告人刘辉要求购买毒品,且称是被告人谢强要其联系的,并约好在琅塘镇峰园宾馆门口交易。対辉打电话给谢强核实后即带上毒品赶到交易地点,并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给戴某丁。6.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吸毒人员孟某龙和被告人谢强一起吸食过一次毒品,谢强将被告人刘辉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孟某龙,称如需购买毒品可以联系刘辉。几天后,孟某龙毒瘾发作,便电话联系刘辉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好在平口镇锦湖宾馆进行交易,随即刘辉赶到交易地点,并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6克甲基苯丙胺给孟某龙。7.几天后,孟某龙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刘辉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好在平口镇的家和宾馆碰头。刘辉赶到交易地点,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孟某龙。8.一个月后,吸毒人员孟某龙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刘辉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好在平口镇锦湖宾馆进行交易,刘辉赶到交易地点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孟某龙。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谢强时,从谢强处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重4.7277克,在抓获被告人刘辉时,从谢强、刘辉的租房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重13.0769克,灰色粉状物品重1.848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谢强、刘辉共贩卖毒品重约26.853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强、刘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新某、伍建某、戴某丁、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强、刘辉、游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强、刘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且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强、刘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强、刘辉均系主犯,但相对谢强而言,刘辉的作用较小。被告人谢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等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强、刘辉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如彪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4、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5、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6、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8、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9、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10、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1、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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