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业永与吴增钦追偿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业永,吴增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郑业永。委托代理人黄灿。委托代理人纪雨。被告吴增钦。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原告郑业永诉被告吴增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增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业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郑业永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雯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