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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官有寿、张茂印等与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有寿,张茂印,张起军,王峰,林卫国,吕玉华,李秀见,李长城,刘宪法,周保雷,谢经山,杨体西,程相龙,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官有寿,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原告张茂印,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原告张起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王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林卫国,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吕玉华,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秀见,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长城,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刘宪法,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周保雷,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谢经山,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杨体西,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程相龙,男,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经。负责人姜来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有寿、张茂印、张起军、王峰、林卫国、吕玉华、李秀见、李长城、刘宪法、周保雷、谢经山、杨体西、程相龙诉被告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有寿、张茂印、张起军、王峰、林卫国、吕玉华、李秀见、李长城、刘宪法、周保雷、谢经山、杨体西、程相龙撤回对被告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4元,由原告官有寿、张茂印、张起军、王峰、林卫国、吕玉华、李秀见、李长城、刘宪法、周保雷、谢经山、杨体西、程相龙承担。审 判 长  徐福建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