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XX,合肥宝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合肥宝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王XX,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合肥宝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与繁荣路交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合肥宝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0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