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福明与黄凤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明,黄凤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明。被执行人黄凤形,成年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明与被执行人黄凤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凤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凤形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工资收入,并提取黄凤形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工资款5075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