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华锋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杨华锋,男,汉族,系海军92730部队雷声处业务长。委托代理人徐慧,女,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杨华锋之妻。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吨,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华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633.7元和案件受理费12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华锋书面表示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华锋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