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times,白&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原告付×,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白×,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小镇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