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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times,白&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原告付×,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白×,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小镇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