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俭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经江某甲介绍,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承判了东至县张溪镇火花村江忠厚、江某乙、江世明、江美文四户“小垅”山场上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办理。2014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谢忠文、何成胜上山砍伐,所伐树木运至东至县东流镇江边对外销售。2015年7月16日,经东至县张溪镇林业站鉴定: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总蓄积13.459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张溪森林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东森公(刑)受案字(2015)18号受案登记表,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东森公(刑)鉴通字(2015)2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至县张溪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材料,东至县张溪镇火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滥伐林木价值计算,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立木材积鉴定意见书,伐根检尺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计划采伐林木蓄积13.45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