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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岳英与伍文晖民间借贷纠纷2014金民初255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岳英,伍文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黄岳英,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寿锋,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文晖,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黄岳英诉被告伍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岳英的委托代理人陈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文晖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岳英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及2014年9月15日,以借款形式确认欠下原告红酒货品及佛山市叶满枝公司转让办公物件,办公室押金合计共182970元,被告曾于2014年8月28日立下还款计划,欠款分三期还清,最后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期满,被告只是在10月21日退还原告价值5379元的白酒,现实欠原告177591元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却置之不理,一直不归还。故诉请判令:1、被告迅速归还欠款1736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5日,以本金163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本金177591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36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伍文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借款收据》一张,载明:“今借到黄岳英人民币163400元,借款期限20天。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全额归还给出借人黄岳英。注:本人已收到红酒货品及佛山叶满枝公司转让办公物件,办公室押金共人民币1634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开具《借款收据》一张,载明:“今借到黄岳英人民币19570元,借款期限30天。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全额归还给出借人黄岳英。注:本人已收到红酒货品折合现金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正”。原告称被告开立上述两张借款收据后,于2014年10月21日还款5379元,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又于2015年6月30日还款3900元,故更新诉讼请求如上。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开具的借款收据,在该收据中被告确认了尚欠原告的款项。故原被告债权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在收据中承诺了还款期限,理应遵守,故被告应在2014年9月18日前清偿1634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清偿19570元。现原告确认被告仅于2014年10月21日还款5379元、于2015年6月30日还款3900元,显然未遵守承诺,理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余款173691元(163400+19570-5379-3900)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173691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5日,以163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177591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7369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伍文晖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文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岳英支付欠款173691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5日,以163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177591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369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伍文晖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经预交相关单位,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婷郭建惠谢小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