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斌与万应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邹斌,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应武,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斌与被告万应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斌负担。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