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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委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丰隆纺织有限公司与樊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委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丰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汉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苹,董事长。被执行人樊涛,职工。申请执行人山东丰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涛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涛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