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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某与黄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莎莎,何艳娜,黄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0号原告陈莎莎,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朱简兰,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娜,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黄明华,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莎莎与被告黄明华、何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合同履行地在北碚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