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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诚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昆山绿色快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燕,周亮,王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445号申请执行人诚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7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73-301号。法定代表人王佩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昆山绿色快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93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王佩兰。申请执行人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昆山绿色快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燕、周亮、王佩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诚泰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035184.72元。二、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诚泰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三、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昆山绿色快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燕、周亮、王佩兰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610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90,合计67036元,由六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承办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承办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姚 磊审判员 苏军伟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