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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与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张怀。原告谭秀华。原告张学智。原告张子涵。原告张钰涵。原告张子涵和原告张钰涵法定代理人徐小燕。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会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五原告张怀、谭秀华、张学智、张子涵、张钰涵负担。审 判 长  冯 娜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