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众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徐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众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众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东路129号(鸿锦花园)4-105。法定代表人王谷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一军、姚慧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年。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众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徐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201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年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