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忠军与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军,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慧敏,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忠军与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忠军工程款28852.00元,本案受理费521.00元。应交纳执行费332.78元,以上合计29705.78元。但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05.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