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淑玲与张桂芝、宋启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玲,张桂芝,宋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82号原告李淑玲。被告张桂芝。被告宋启超,(大连超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口腔医院附近。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玲诉被告张桂芝、宋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桂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居住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的户籍地亦为该地点,因此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张桂芝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红桥区,同时该几笔款项均为原告以现金形式送至被告张桂芝位于红桥区的家中,三方亦未在借据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不应由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同意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桂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