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2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简金与朱军、徐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金,朱军,徐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318-1号原告简金,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朱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徐桂芳,女,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金诉被告朱军、徐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起诉二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已逾50余件,并且二被告所负债务数额特别巨大。经查,现登记在被告朱军、徐桂芳名下砖厂正在被灵武市政府征收补偿中。本院认为,为了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本院依职权冻结、查封登记在被告朱军、徐桂芳名下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军、徐桂芳在灵武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朱军、徐桂芳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益;三、冻结被告朱军名下的灵武市大河子沟���军免烧空心砌块砖厂的工商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