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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飞龙诉被告高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飞龙,高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贾飞龙,男。被告高明春,又名高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飞龙诉被告高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飞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贾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