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飞龙诉被告高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飞龙,高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贾飞龙,男。被告高明春,又名高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飞龙诉被告高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飞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贾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