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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长海县海洋乡金东养殖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长海县海洋乡金东养殖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长海县海洋乡金东养殖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长劳人仲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715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自愿提供执行担保要求代被执行人偿还该欠款,本院现已冻结王某2015年在长海县海洋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卖苗款,但发放日期不定,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月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