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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素红与郭长安、王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红,女,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柴红亮,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长安,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娥,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王素红因与被申请人郭长安、王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民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素红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认为部分错误,同法律规定相违背。二、赔偿数额计算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由省高院直接提审;二、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120475.97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素红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素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