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速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慧强、曹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强,曹彦彬,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速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彦彬。原审被告李林,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王慧强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慧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根据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经常居住地为邢台市清华园A7号别墅,位于邢台市×××西区,本案另一被告住址也为桥西区。故本案应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被上诉人曹彦彬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曹彦彬诉求上诉人王慧强、原审被告李林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曹彦彬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邢台市×××东区即为合同履行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李合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