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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贵珍与吉安市文山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珍,吉安市文山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谢贵珍,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张纯法,吉安县司法局桐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安市文山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安市石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周胜生,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贵珍与被告吉安市文山商业步行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贵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贵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