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江,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川县关庄镇太相寺行政村***号,现住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镇崖里坪。法定代表人拓振怀,系该中心主任。张长江申请执行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3)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长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与申请人张长江共同到当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张长江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申请人张长江单位工作期间(1993年9月至2012年4月)各自应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其缴纳标准、比例及金额均以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所产生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支付申请人张长江2940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41元。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人张长江将本案案件款29400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3)第5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