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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迎周诉被告朱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迎周,朱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590号原告谢迎周,男,汉族。被告朱广兴,男,汉族。原告谢迎周诉被告朱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广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发生业务往来,当时双方约定,砖送到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行事,到2012年不再发生业务,所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下欠砖款112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又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2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广兴辩称,欠原告砖款属实,但原告是从2012年8月才开始给我供货,因所送砖手续不全,导致建筑公司未支付货款,我现在没有钱,等到开工资了再给原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欠条一份,据此证明被告朱广兴欠原告砖款11200元的事实。被告朱广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在2012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朱广兴供应红砖,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就下欠砖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老谢砖钱壹万壹仟贰佰元11200元朱广兴2013.12.20。”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且庭审中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谢迎周要求被告朱广兴支付货款11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不属于借款关系,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广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迎周砖款11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广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华雷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人民陪审员  孙新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