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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文生与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生,男。被执行人白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马文生与被执行人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文生陈述与被执行人白云已私下协商处理解决了该案,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文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