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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2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雷某某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但无法找到雷某某。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虽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但被告雷某某本人不在本市,经询问拒绝提供其住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退回。因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