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瑞莉与张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莉,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莉。被执行人张会,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任楼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会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会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