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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艳枫与被执行人韩鹍、金红月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枫,韩鹍,金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程艳枫,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韩鹍,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金红月,女,朝鲜族,1985年7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程艳枫与被执行人韩鹍、金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492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故未启动处置;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房产及冻结存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