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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2-1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委托代理人周玉金,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号。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法定代表人熊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铭,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剑波,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号。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诉讼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湖南丽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盛刚审判员  胡文彬审判员  莫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巾英 来源: